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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施州利川一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,又判刑又罚款
浏览:543    刷新:2026-01-13 22:36
近日,利川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人工资案,以被告人阿兵(以下皆为化名)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2023年11月,某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启动。经层层转包,被告人阿兵于2024年4月取得了该项目2、3号楼的劳务施工权。随后,阿兵将工程转包给小艳,约定自己负责结账,小艳招揽工人具体施工,小伍等20名工人被招揽进场施工。
工人们从春到夏辛勤劳作,项目于2024年8月停工。然而,他们等来的不是工资,而是无尽的拖欠。事实上,发包方某建设公司早在2024年9月就已将足额的人工费用支付给了阿兵。但这笔承载着20个家庭希望的“薪火”在阿兵手中断裂了——他仅拿出2万余元支付了部分工资,便将余款挪作个人消费与借支。直至2025年2月,仍有7.65万元工资未结清。
责令失效无视行政文书,终致刑事立案
2025年2月19日,讨薪无果的小伍等人向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人社局)求助。人社局介入调查后,迅速向阿兵送达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指令其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。
然而,阿兵在签收指令书后,选择了漠视,在限期内未支付分文。鉴于阿兵存在有部分履行能力却仍不履行的情况,2025年3月18日,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。
直到面临刑事追责,阿兵才真正开始着手“还钱”。2025年7月21日,阿兵向市劳动权益维护中心农民工工资专户转款6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,但仍拖欠1.65万元工资。为确保工人权益,某建设公司全额垫付了剩余工资。直至案件审理期间,阿兵才将最后的1.65万元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。这种“挤牙膏”式的、在司法压力下的支付,与其最初的恶意挪用形成了鲜明对比。
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阿兵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。被告人阿兵有犯罪前科,可以酌情从重处罚;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;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可以从轻处罚。
据此,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法官提醒
很多人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,并不涉及刑事犯罪。但事实并非如此,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,及时发放工资,若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,也应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工资的发放问题,切勿用消极方式拖延处理。任何心存侥幸、触碰红线的行为,都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。
来源:利川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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